实时无线电记录器MZ (仅限日本)

面向日本市场的实时无线记录仪MZ系列,将分布式无线记录仪测量的温度、湿度、电压和脉冲数据无线传输到接收器,接收器通过LTE通信(选件)/无线/有线LAN连接到PC。可使用专用PC应用程序或平板电脑的网络浏览器进行操作。该系列产品可用于生命科学、物流以及加盟店的大规模温湿度监测等领域。
接收器中存储的数据也可以直接记录到CHINO Cloud。

可以追踪从制造到运输、配送、保管的全流通过程的温度、湿度。

  • 在无线通信系统中防止数据丢失
  • 使用分布式数据记录器测量和无线传输温度和湿度数据,并通过接收器在个人计算机上记录数据。可以在移动终端上确认准确的数据记录和各种警报监视/警报日志
  • 根据应用的无线通信模式(可自动切换)
    “远距离无线通信模式”采用LoRa®方式,实现更广阔的通信范围。也可以安装在冰箱或冷箱内
    “高速无线通信模式”快速自动检测通信区域内的记录仪并高速采集记录仪内部的数据
  • 接收器搭载了无线LAN、有线LAN、LTE通信。从相对较大的系统 (上层服务器自动聚合测量数据) 到仅使用数据记录器和接收器/平板电脑的简单操作,灵活应对
  • 配备大容量电池的型号,其寿命是碱性AAA电池的5倍以上

适用于电力监视节能对策的无线记录器

通过分析脉冲信息无法分析的瞬时功率来优化设备操作

  • 由于时间信息准确,因此可以与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比较
  • 同时监控脉冲模型数据和电量
  • 最多可监控2,000个点

仅分析特定时间的峰值功率

使用CHINO云的示例

规格

数据记录器

名称 热敏电阻集成型号 热敏电阻外置模型 温度/湿度模型*1 热电阻型号*2 电压输入型号*3 脉冲输入型号*4
形式 MZ-T00 MZ-T01 MZ-T02
(与温湿度传感器MD9204组合)
MZ-T02
(与热电阻单元MZ-S04N组合)
MZ-T02
(与电压单元MZ-S05V组合)
MZ-T02
(与脉冲单元MZ-S06P组合)
测量范围 -25.0~50.0℃ -40.0~60.0℃ 温度:-20.0~60.0℃
湿度:0~100%rh
-199.9~199.9°C(Pt100) +0.000Vdc~+8.000Vdc 0~8000计数
收录数据数 53,000数据
收录周期 5秒至60分钟
本地无线电通信 920MHz频段特定低功率无线电 (LPWA无线电 (LoRa ®) 和FSK)
电源 2节AAA电池(支持碱性电池、锂电池、镍氢充电电池)
电池寿命
(大容量型号)
约1.5年
(约8年)
约1年
(约8年)
约10个月
(约5.5年)
约10个月
(约4.5年)
约10个月
(约4.5年)
防水规格 IP54 (抗冷凝) IP54(防冷凝)*不包括传感器部分
传感器电缆长度 无 (内置传感器) 2m/5m 传感器部分直接连接/2m *5 /5m *5 热电阻单独出售 传感器部分直接连接/2m *5 /5m *5
工作温度范围 -25°C至50°C (使用碱性电池时为-10~50°C)
*1 连接数据记录器(型号:MZ-T02)和温湿度传感器(型号:MD9204)使用。
*2 连接数据记录仪(型号:MZ-T02)和热电阻单元(型号:MZ-S04N)使用。不包括热电阻
*3 连接数据记录器(型号:MZ-T02)和电压单元(型号:MZ-S05V)使用。
*4 连接数据记录器(型号:MZ-T02)和脉冲单元(型号:MZ-S06P)使用。
*5选配件:使用延长线

接收器

形式 MZ-G10
工作温度范围 -10℃~50℃
本地无线电通信 920MHz频段特定低功率无线电 (LPWA无线电 (LoRa ®) 和FSK)
移动无线电通信 LTE (CAT1) NTT DOCOMO系统 (含MVNO)
位置信息 GPS(GNSS)
以太网通信 有线/无线LAN
电源 12V DC / 24V DC / 100V AC(选件)/内置充电电池(选件)
电池寿命 约4小时(停电时支持)
收录数据数 60台记录器 (各53,000个数据)
收录周期 1分钟~10分钟

应用程序软件

这是一款应用程序软件,可让您同时管理记录器和接收器数据。

形式 MZ-A01
支持的操作系统 Windows 10 (64位)、Windows 11、Windows Server 2022

资料下载

目录

规格

  • 实时无线记录器MZ系列接收器
    ファイルサイズ2MB
    资料编号
    PX-51-3
  • 实时无线记录器MZ系列数据记录器 (内置热敏电阻型号)
    ファイルサイズ2MB
    资料编号
    PX-52-2
  • 实时无线记录器MZ系列数据记录器 (热敏电阻外置型号)
    ファイルサイズ2MB
    资料编号
    PX-53-2
  • 实时无线记录器MZ系列数据记录器 (温湿度型号)
    ファイルサイズ2MB
    资料编号
    PX-54-2
  • 实时无线记录仪MZ系列数据记录仪(热电阻型号)
    ファイルサイズ2MB
    资料编号
    PX-55-2
  • 实时无线记录器MZ系列数据记录器 (电压输入型号)
    ファイルサイズ2MB
    资料编号
    PX-56-2
  • 实时无线记录器MZ系列数据记录器 (脉冲输入模型)
    ファイルサイズ1MB
    资料编号
    PX-57-2

规格(英文)

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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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Z系列[快速参考,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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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式
    M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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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Z-1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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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Z系列[快速参考,No.1应用程序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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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式
    MZ
    资料编号
    MZ-0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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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Z系列 [快速参考 第2-1号浏览器连接 (Wireless LAN Dir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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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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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Z-0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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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Z系列 [快速参考,第2-2号浏览器连接(直接有线局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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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式
    M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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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Z-1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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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Z系列[快速参考,第2-3号浏览器连接(通过网络,有线局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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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式
    MZ
    资料编号
    MZ-2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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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Z系列 [快速参考 第2-4号浏览器连接(通过网络的无线局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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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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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Z-2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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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Z系列[快速参考,No.2-5应用程序连接 (PC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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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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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Z-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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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Z系列[快速参考,No.2-6应用程序连接 (网络经由有线LAN)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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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式
    M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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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Z-1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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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Z系列[快速参考,No.2-7应用程序连接 (网络无线LAN)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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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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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Z-1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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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Z系列[快速参考,No.2-8云连接 (有线LAN)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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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式
    M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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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Z-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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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Z系列[快速参考,No.2-9云连接 (无线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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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式
    MZ
    资料编号
    MZ-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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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Z系列[快速参考,No.2-10云连接 (L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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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式
    M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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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Z-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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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Z系列[快速参考,No.3记录器登录·设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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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式
    MZ
    资料编号
    MZ-09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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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Z系列【浏览器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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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式
    MZ
    资料编号
    MZ-01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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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Z系列 [记录器、接收器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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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式
    MZ
    资料编号
    MZ-0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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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Z系列 [应用程序设定篇]
    ファイルサイズ6MB
    形式
    M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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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Z-0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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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HINO云 [MZ系列操作]
    ファイルサイズ3MB
    形式
    MZ
    资料编号
    MZ-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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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Z系列 [Graphana设定工具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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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式
    MZ
    资料编号
    MZ-1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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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Z系列 [Grafana (Grafana)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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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式
    MZ
    资料编号
    MZ-1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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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书 (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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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

CAD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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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实例

相关信息

关于SIM

什么是特定小功率无线电?

实时无线记录仪 MZ 使用 920MHz 频段的指定低功率无线电作为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本地无线电。
・可以以低功率传输覆盖较广的范围。
・一般来说,它具有对墙壁和建筑物内部相对具有渗透性的特性。即使在室内环境中,这也提高了信号可达性。
- 920MHz频段称为sub-GHz,即一般Wi-Fi中使用的2.4GHz和5GHz频段。
MZ的长距离通信模式采用夏普调制通过提高信噪比来延长通信距离。
由于上述原因,920MHz频段被认为适合工业环境中的监测、控制、数据采集等。
但实际使用时,需要注意通信范围、周围电波环境、法律法规等。

什么是LTE通信?

由于在采集过程中可以使用LTE通信,因此还可以通过电子邮件通知运输过程中的温度异常。
适用于多个仓库、商店的批量温度控制。

关于SIM合同

有关详细信息,请单击此处。



CHINO云服务使用条款

本使用条款(以下简称“条款”)包括株式会社千野(以下简称“公司”)提供的云服务以及附带提供的服务(以下统称为“云服务”)。定义了提供本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的条款和条件以及本公司与用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使用本服务时,您必须阅读本条款全文并同意。

 

第1条 应用

  1. 本条款旨在确定本公司与用户之间关于使用本服务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适用于用户与本公司之间关于使用本服务的所有关系。本公司在本公司网站上登载的关于使用本服务的规则构成本规章的一部分。
  2. 本规约的内容与前项规定及本规约以外的服务说明等有差异时,优先适用本规约的规定。

第2条 定义

本条款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分别具有以下含义:。

  • “用户”是指使用本服务的所有人。
  • “ID等”是指用户为了使用本服务而按照本公司规定的程序注册的ID、密码、公司名称、负责人姓名、电话号码、邮政编码、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等。公司。
  • "知识产权"是指著作权、专利权、实用新型权、设计权、商标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包括取得那些权利,或者就那些权利申请注册等的权利。)。
  • "本公司网站"是指本公司运营的域名为“chino.cloud”的网站(本公司网站变更时,包括变更后的网站。)。
  • “使用协议”是指本协议以及本公司与用户之间签署的使用本服务的协议或合同。
  • “服务使用费”是指使用本服务的报酬。
  • “产品”是指我们为使用本服务而提供的产品和设备。
  • “目标设备”是指安装本产品的用户拥有或管理的设备。
  • “本数据”是指本产品获取的目标设备的测量数据、运行状况、位置信息等数据。

第3条 本服务的内容

本服务将本产品获取的数据存储在本公司指定的服务器上,并提供给用户。本服务的详细信息将发布在我们的网站上。

第4条 硬件和其他设施

  1. 提供本产品和其他服务所需的硬件、智能手机和其他设备、连接设备、通信手段、互联网环境、软件等由用户自行准备、妥善安装和使用,费用自负。对于用户的准备、安装和使用,我们概不负责。
  2. 用户认为,根据用户的网络环境等,使用或阅览本服务需要另外支付通信费等,并承担该通信费等的一切费用。
  3. 根据用户的互联网环境等原因,用户可能无法查看或使用本服务的任何部分。

第5条 服务使用费

  1. 本服务的使用费用,另行参照本公司的使用费用表。另外,本公司在设定确定期限或不确定期限无偿提供本服务时,在该期限到来之前的期间内,不适用本规章中关于本服务使用费的发生、变更、取消的规定。
  2. 本服务开始提供后,根据第9条 (使用限制) 和第10条 (服务暂停) 的规定,本公司不承担已支付的服务使用费的退款义务,除非本规章另有规定。
  3. 由于本公司的原因而终止本服务时,本公司将按照剩余月数向用户退还已支付的服务使用费中相当于终止时剩余期限的部分。但是,未满1个月的部分不予退款。

第6条 本服务的使用期限

  1. 本服务的使用期限为用户申请合同后,本公司规定的使用开始日起1年。但是,如果开始使用本服务的日期在月中,则在开始使用本服务的当月不产生使用费。如果服务到期日在月中,则服务到期日为服务到期日所属月份的最后一天,该月份的使用费为一个月的使用费。
  2. 如果用户在服务期限届满之日所在月份的三十 (30) 日前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不打算延长服务期限,则服务期限将延长一年,依此类推。

第7条 本数据的使用权限和处理

  1. 用户拥有使用这些数据的所有权限,包括使用、披露、转让 (包括许可) 和处置本服务提供给用户的数据。
  2. 尽管有上述规定,用户事先接受我们将使用这些数据来维护、管理服务、提高质量、改进服务以及开发未来的新服务。

第八条 本数据的支持和保存期限

  1. 用户有责任支持这些数据。
  2. 存储在云中的数据将在功能定义的时间段后删除。本数据删除后无法恢复。

第9条 本服务中的禁止事项

  1. 用户在使用本服务或本产品时,不得进行符合或可能符合以下各项之一的行为。
    1. 非法访问或试图非法访问本公司网络或系统的行为;
    2. 发送或者登载有害的计算机程序等,或者使第三者处于可以接收状态的行为;
    3. 对本公司、其他用户或其他第三者的欺诈或胁迫行为。
    4. 向反社会势力等提供利益
    5. 对本服务的网络或系统等施加过度负荷的行为;
    6. 本服务或本产品的逆向工程等解析行为或改造本产品的行为。
    7. 冒充本公司或第三方使用本服务的行为;
    8. 妨碍或可能妨碍服务运营的行为。
    9. 服务终止后使用服务和产品的行为
    10. 疏于管理与本服务有关的ID等的行为,以及向第三者公开、出借、共享、泄露ID等的行为;
    11. 损害本公司的信用或侵害本公司财产的行为。
    12. 除前各项外,违反法令或公序良俗的行为
    13. 其他本公司认为不恰当的行为
  2. 如果本公司认为用户在本服务中的行为符合或可能符合上述各项之一,本公司有权采取停止使用本服务等措施,而无需事先通知用户。对于本公司根据本条款采取的措施给用户造成的损失,本公司概不负责。
  3. 用户因符合本条第1项各项中任一项的行为而给本公司造成损失时,本公司将赔偿所有损失。

第10条 使用限制

  1. 发生或可能发生天灾地变或其他紧急事态时,本公司为优先处理灾害预防或救援、交通、通信或电力供应、维持秩序及其他公共利益所需的通信,有权限制本服务的使用。
  2. 用户出现以下情况时,本公司有权停止或限制用户使用本服务:。
    1. 迟延履行支付服务使用费的义务;。
    2. 用户向本公司通知虚假事实时。另外,在本服务使用期间,用户向本公司通知的用户名称、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以及本公司向用户提供、停止服务、收取使用费等所需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时,将立即通知本公司。
    3. 本公司判断用户违反或可能违反前条 (本服务禁止事项) 第1项规定时
  3. 本公司根据前前项或前项采取的措施对用户造成的损失概不负责。

第11条 暂停服务

  1. 本公司为提供本服务而对本公司拥有或管理的设备进行更新、定期检查及服务器迁移等,在通知用户或在本公司网站上公布后,本公司有权暂时中断本服务的提供。
  2. 根据前款规定,服务中断连续超过72小时后,每24小时不能完全使用本服务,将按日退还服务使用费。但是,如果自中断发生之日起90个日历日后,用户未提出退款请求,则本公司不承担退款义务。
  3. 用户意识到,如果本服务所依赖的第三方无法提供通信或互联网相关服务,本服务可能会中断。在这种情况下,本公司原则上不接受本服务使用费的返还,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本公司从提供该服务的第三方实际收到损害赔偿金,则本公司将在该损害赔偿金的限度内,接受相当于中断期间的本服务使用费的返还。

第12条 权利归属

与本产品、网站和服务相关的所有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设计权、著作权、专有技术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属于本公司、获得本公司许可的人、与本产品和服务有业务合作关系的其他实体;根据本条款许可使用本服务,并不意味着将本产品、网站或与本服务相关的本公司、获得本公司许可的人、其他实体拥有或控制的知识产权转让给用户,也不意味着将该知识产权许可给除用户以外的第三方。

第13条 担保的拒绝和免除

  1. 本公司对本服务和本产品是否符合用户的特定目的,是否具有预期的功能、商品价值、准确性和实用性,以及用户对本服务和本产品的使用是否符合用户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行业协会的内部规定,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不作任何保证。
  2. 用户理解并同意,通过本产品和服务获得的数据的准确性可能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例如目标设备故障、通信提供商提供的通信服务故障或提供云服务的提供商的问题。
  3. 如果因使用本产品或服务而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用户应自行承担责任和费用进行处理和解决。当用户因使用本产品或服务而受到第三方的损害或向第三方通知索赔时,也是如此。
  4. 对于本服务提供的中断、停止、终止、无法使用或变更、用户停止使用本服务的措施、产品故障、连接的设备故障或运行不良以及用户因本服务而遭受的任何其他损失,本公司概不负责赔偿。但是,本公司对于该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不在此限。
  5. 如果本公司因任何原因对上述损害承担责任,本公司对附带损害、间接损害、后果性损害、特殊损害、将来的损害以及利润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以导致该损害发生的产品价格和服务使用费的一年为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14条 损害赔偿

用户因违反本规约、各指导方针或法令的规定,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本公司或第三方造成损失时,有责任赔偿该损失,并在任何情况下免除本公司或第三方的责任。

第15条 管理ID等

  1. 用户自行负责管理和保存ID等,不得出借、转让、过户、买卖等。
  2. 与前项无关,在本公司事先同意的情况下,用户可以使用该用户的ID等使用本服务,条件是第三方必须遵守本规章。在这种情况下,用户对第三方的行为承担所有责任。
  3. 因ID等管理不善、使用上的过失、第三者的使用等造成的损失由用户承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4. 用户发现ID等被盗或被未经用户同意的第三方使用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遵守本公司的指示。
  5. 本公司在ID等中包含用户的个人信息时,可能会以提供本服务为目的使用该个人信息。本公司将根据本公司另行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方针 (隐私政策) 妥善管理用户的个人信息。

第16条 取消本服务

  1. 用户在希望解约之日所属的月份 (以下称为"希望解约的月份") 的30个日历日之前以书面(包含电子邮件。)通知本公司,即可解除本服务的使用合同。根据本项解约时,用户需向本公司支付到解约希望月为止的使用费。但是,不退还已支付的服务使用费。
  2. 如果用户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本公司可以立即取消本服务的使用合同:。另外,本公司对于因解约给用户造成的损失概不负责。
    1. 根据第9条 (本服务中的禁止事项) 2款或第10条 (使用限制) 2款的规定停止或限制使用本服务的用户,在相当期间内无法消除停止使用等原因事实或无法消除原因时。
    2. 除前项情形外,用户违反本使用规约,虽经本公司催告,但在相当期间内仍未解除违反状态时。
    3. 本服务所依赖的通信服务提供商或云服务提供商与本公司的合同终止,本服务难以继续经营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服务的使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根据您的请求,退还您未完成服务的部分已支付的服务使用费。但是,未提供服务且未满1个月的部分不在退款范围内。

第17条 本服务条款的变更

  1. 出于任何合理原因,本公司有权在不事先通知用户的情况下更改本服务的内容,以继续运营、改进本服务、提高本服务的质量或其他方式。
  2. 关于本规章,根据法令规定可以变更时,根据该法令规定的手续进行变更。
  3. 除前款规定的变更后,如果用户在本公司通知用户本规章的变更内容或在本公司网站上公布本规章的变更内容后使用本服务,则视为用户同意本规章的变更。
  4. 不同意本条第1款或第2款变更的用户,请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停止使用本服务。在这种情况下,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向该用户提供本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将向用户退还已支付的服务使用费中未提供服务的部分。但是,未提供服务且未满1个月的部分不在退款范围内。

第18条 不可抗力

对于因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动乱、罢工、火灾、瘟疫流行、停电、通信基础设施中断或本公司认为不能控制或难以控制的其他原因而对用户造成的影响,本公司概不负责。

第19条 咨询台

本服务的联系人包括:。

[询问处]
Chino 云服务咨询台电子邮件:cloud@chino.co.jp

第20条 利用合同上地位的转让等

  1. 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用户不得就使用合同上的地位或本规章下的权利或义务向第三者转让、转移、设定担保或进行其他处理。
  2. 如果公司将与本服务相关的业务转让给其他公司,公司可以将使用合同项下的状态、基于本条款的权利和义务、用户信息等一并转让给业务的受让人。本条规定,视为用户已事先同意该等转让。
    请注意,本节规定的业务转让不仅包括狭义的业务转让,还包括公司分立等任何业务转让的情况。

第21条 准据法及协议管辖

本条款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及履行均受日本法律法规管辖。
对于与本条款、本产品或本服务相关的任何争议,东京地方法院拥有一审专属管辖权。

视频

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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